9月10日起永川城区实行临时占道停车计时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秩序,进一步提高现有停车场位使用率,进一步增强市民绿色出行、低碳出行的生活理念,确保管理更加规范、道路更加畅通、出行更加便捷、市容更加整洁、群众更加满意。
日前,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秩序有关事宜发出通告。
通告指出,适用于城区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区域的规范和管理。
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在城区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的公共区域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醒目的停车提示标识。
驾乘人员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进入指定停车泊位,一车一位规范有序停放。
城区部分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施划有停车位的公共区域实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委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收费路段公示牌予以公开。
收费时段为:每日8:30至20:30(20:30至次日8:30不收费)。
收费管理车辆:核载人数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准载0.6吨以下的微型货车、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其他车辆不得停靠。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市政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残疾人车辆凭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免费停放。
通告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并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城区街路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
实行市政执法与公安交巡警联合查处机制。对违法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通告强调,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对侮辱、殴打停车管理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寻衅滋事,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依法查处。举报电话:110、85389528。
通告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转自:重庆大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