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5〕103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城区停车位供需矛盾,参照《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共停车场划拨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45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万州城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包括:
(一)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二)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三)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五)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间距退让等条件基础上,采取功能改造、加层、背包等形式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六)机械式公共停车场;
(七)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二、鼓励政策
(一)加强规划保障
1.区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民防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织编制《万州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作出规划控制。
2.逐步将有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公共停车场,今后不得利用人防工程新增地下商场。
3.公共停车场专项布点规划之外的土地(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进行建设的地块,独自权属的空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可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土地权利人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公共停车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区市政园林局,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质监、消防、交巡警等相关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市政园林局上报区政府批准,区城乡建委将可行性论证成果纳入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
4.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布点规划的划拨用地,均鼓励修建公共停车场。
5.旧城改造、功能性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公共停车设施,因安全、地下管网避让等原因导致地下空间不足的情况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上停车设施,所占面积控制在批准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以内,在方案审查时,作为特殊功能计容面积,可不占许可计容规模。
(二)鼓励社会参与
6.小区、住宅楼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地适合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相关权利人协调好相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法律责任书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停车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区市政园林局,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消防、质监、交巡警等部门和相关街道论证可行后,由区市政园林局上报区政府批准并办理建设手续后可以建设室外机械式公共停车场。
7.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由停车场业主向区市政园林局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扩建方案设计。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安全、消防、质监、交巡警等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停车场业主按基本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扩容改造。
8.既有建筑采取功能改造、加层、背包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由相关权利人负责协调好相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法律责任书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区市政园林局,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安全、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权利人按基本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改造。
(三)授权特许经营
9.符合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或通过性论证纳入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明确项目特许经营权相关内容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10.利用国有存量土地或国有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如土地权利人不愿意或不适合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由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
11.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土地权属的相关单位(个人),按基本程序申办项目相关手续,负责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自主经营。
(四)供地登记管理
12.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单位作为建设业主的,可将公共停车场用地划拨给特许经营权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起止年限一致。划拨土地成本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收)成本和整治成本确定,国有存量土地或国有空地土地成本按规定委托土地评估评审机构予以评估评审确定。
13.公共停车场项目(室外机械式停车场除外)经验收备案后,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室内机械式停车场按室内地面面积办理房地产权证),土地性质登记为“划拨”,土地用途登记为“街巷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车库,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登记为公建。
14.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只能自主经营,不得固定出租,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
15.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的土地用途,违规擅自改变用途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16.公共停车场用地因规划用途调整等政府原因,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剩余年限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
17.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建(构)筑物(含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
(五)建设运营扶持
18.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经区政府确认的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
19.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改扩建项目以增加停车面积计算)15%的附属经营设施。重要商圈区域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20.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可另行建设同等规模的绿地作为补偿,在方案审查时一并作为审查内容。
21.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中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赔偿费、挖掘修复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先缴入区财政,再按照以奖代补方式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全额安排给项目业主,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22.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建筑安装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建设业主;公共停车场建成并正式运营之日起,前5年停车场经营收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建设业主,第6至10年按50%安排。
23.利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场的,单位自用停车场部分由业主单位自行投资,用于单位车辆停放;公共停车场部分采取合理模式建设经营,可以自行投资,也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开展合作经营或委托他人(单位)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优先用于偿还投资,产生净收益后,由财政部门按25%返还土地权属部门。
(六)完善配套服务
24.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经论证可行后,其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5.公共停车场建成验收后,经区市政园林局备案登记方可投入使用。
26.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27.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兼具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的人行过街设施、空中连廊、地下车库连接道、交通标识标牌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建设,并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28.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经区市政园林局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条件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在附属经营设施区域内经营零售、汽修、洗车、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饰等配套增值服务。
29.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以前,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已经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在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撤除。
三、保障措施
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工作由区政府全面统筹,下设办公室在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日常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金融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相关街道等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 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委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布点规划及相关规划调整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项目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公共停车场用地手续及产权证的办理;负责公共停车场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质监局、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万州分中心 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管理、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兑现落实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运营的相关扶持政策。
区公安消防支队 参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审查。
区公安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负责违法违规停车的查处工作;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审查。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停车泊位擅自减少和分零出售。由区市政园林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强日常监管。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分零出售的,由区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特许经营资格,收回享受的财税优惠扶持资金,并由市政、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
本通知中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各类场地,在建设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建设地面平面式停车场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地面平面式停车场不办理产权证,相关权利人不得以建设地面平面式停车场为由影响或改变场地原来用途。
附件: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操作指南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附件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操作指南
一、独立选址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
1.通过招投标确定特许经营权(区市政园林局牵头);
2.选址意见书(区城乡建委);
3.立项或核准(区发展改革委);
4.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
5.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区城乡建委牵头);
6.验收备案:房屋验收(区城乡建委),消防验收(区公安消防支队),绿化验收(区市政园林局);
7.办理房产证(区国土房管局)、凭特许经营权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区市政园林局)、收费登记(区发展改革委)。
二、利用已确定权属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
1.停车场项目可行性论证(必备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环评报告、地灾报告,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进行综合论证,通过后由区城乡建委纳入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
2.特许经营权(区市政园林局);
3.选址意见书(区城乡建委);
4.立项或核准(区发展改革委);
5.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
6.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区城乡建委牵头);
7.验收备案:房屋验收(区城乡建委),消防验收(区公安消防支队),绿化验收(区市政园林局);
8.办理房产证(区国土房管局)、凭特许经营权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区市政园林局)、收费登记(区发展改革委)。
三、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或房屋面积的
1.可行性论证(必备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环评报告、地灾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工程结构论证性报告,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进行综合论证,通过后由区城乡建委纳入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
2.特许经营权(区市政园林局);
3.选址意见书(区城乡建委);
4.立项或核准(区发展改革委);
5.划拨供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
6.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区城乡建委牵头);
7.验收备案:房屋验收(区城乡建委),消防验收(区公安消防支队),绿化验收(区市政园林局);
8.办理房产证(区国土房管局)、凭特许经营权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区市政园林局)、收费登记(区发展改革委)。
四、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或房屋面积的
1.可行性论证(必备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环评报告、地灾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工程结构论证性报告,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进行综合论证,通过后由区城乡建委纳入公共停车场近期布点规划);
2.特许经营权(区市政园林局);
3.验收备案:房屋验收(区城乡建委),消防验收(区公安消防支队),绿化验收(区市政园林局);
4.凭特许经营权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区市政园林局)、收费登记(区发展改革委)。
五、机械式停车场建设项目
1.可行性论证(必备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环评报告、地灾报告,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进行综合论证);
2.特许经营权(区市政园林局);
3.选址意见书(区城乡建委),已确定土地权属且不涉及土建内容的项目可以不办理;
4.立项或核准(区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土地权属且不涉及土建内容的项目可以不办理;
5.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已确定土地权属且不涉及土建内容的项目可以不办理;
6.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区城乡建委牵头),不涉及设备基础建设的项目可以不办理;
7.凭综合论证通过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手续(区质监局);
8.验收备案:地基部分验收(区城乡建委),机械设备验收(区质监局),消防验收(区公安消防支队),绿化验收(区市政园林局);
9.凭特许经营权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区市政园林局)、收费登记(区发展改革委)。
六、财税扶持政策兑现
每年一季度办理上年返还,每年办理一次。
(一)非税执收补助
1.公共停车场项目业主凭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赔偿费、挖掘修复费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项目验收备案文件向相关非税执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相关非税执收主管部门送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给相关非税执收主管部门;
4.相关非税执收主管部门安排相关费用给公共停车场项目业主。
(二)税收补助
1.公共停车场项目业主向区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
2.区市政园林局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安排资金给区市政园林局;
4.区市政园林局拨付相关费用给公共停车场项目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