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共停车场划拨用地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451号
主城区各分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划拨用地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共停车场土地用途
公共停车场用地是指为满足公共停车需求,单独选址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公共停车场用地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不属于本通知中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二、规范公共停车场供地方式
(一)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土地划拨前,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直接指定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业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公共停车场用地划拨给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期限。
(三)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单位作为建设业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公共停车场用地划拨给特许经营权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起止年限一致。
三、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划拨土地成本
(一)公共停车场用地划拨土地成本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收)成本和整治成本确定。国有空地成本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二)对超出特许经营权最高年限收益测算的土地成本可在其他经营性用地供应中平衡解决,即:公共停车场用地属于区政府(管委会)储备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项目所在片区的区政府(管委会)储备的其他可供经营性土地中统筹平衡;公共停车场用地属于市级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储备的,由市级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在其储备的其他可供经营性土地中统筹平衡。
四、明确划拨决定书内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除明确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划拨土地成本等内容外,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建(构)筑物(含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
(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的土地用途,违规擅自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只能自主经营,不得固定出租;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
(三)公共停车场用地因规划用途调整等政府原因,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剩余年限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
(四)公共停车场划拨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共同设立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与特许经营权一并设定抵押权。
五、规范公共停车场登记管理
(一)公共停车场土地性质登记为“划拨”,土地用途登记为“街巷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车库,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登记为公建。
(二)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地产权证附页及登记簿中同时标注以下内容:
1、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
2、公共停车场车位不能固定出租。
3、特许经营权届满,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建(构)筑物(含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无偿交给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
六、加强公共停车场用地监管
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为主城区各分局。各分局应按《划拨决定书》规定内容加强公共停车场用地的供后监管,对未按《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适用于主城区,自印发起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7月1日